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镇三分厂西。
法定代表人王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共和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晏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海晏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3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34.28元,依法予以退还上诉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继文
审 判 员 董措毛
审 判 员 央 措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