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新城区祥和华府25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NLGW46R(1-1)。
法定代表人:徐军。
被告:胡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雍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