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林中学退休教师,住新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艳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一曼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芝,黑龙江善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秀梅与被告李艳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杨秀梅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梅诉讼到法院后,因被告提供新证据,出现新情况,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旭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秀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