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冠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彰冠镇金星村2组。
被执行人:蔡荣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罗德玉,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冠分理处申请执行蔡荣顺、罗德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冠分理处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荣顺、罗德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402元,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冠分理处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荣顺、罗德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01402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荣顺、罗德玉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冠分理处于2021年5月2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川3425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