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汉族,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唐山某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敬,河北窦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