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钟钰(代理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御风2路16号。

被告:周敬,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被告周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81元由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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