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鹤壁市鼎源煤炭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韩林涧产业园665号(原鑫龙煤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治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鼎源煤炭仓储有限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军与被告郭六良、被告鹤壁市鼎源煤炭仓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鼎源煤炭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鼎源煤炭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军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鼎源煤炭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红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