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成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成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勇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