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岳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滴道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驻矿监管员,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海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丽,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诉人姜岳彬因与被申诉人鸡西市滴道区应急管理局(原鸡西市滴道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下称滴道区应急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复查[2020]230000000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0)黑民抗1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徐洋出庭。申诉人姜岳彬、被申诉人滴道区应急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抗诉机关称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姜岳彬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是对单位违反本条例所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所应承担的行政监管责任,并非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限制。在发生年休假争议时,职工有权选择行政机关监管,也有权选择向法院起诉,并不能得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结论。其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职工与单位在年休假方面发生争议,可以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申请人事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姜岳彬称,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滴道区应急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姜岳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鸡西市滴道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滴道区安监局)给付2009年至2017年带薪休假赔偿金16,713.50元;2009年至2013年法定假日、休息日拖欠工资97,492.17元;2007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末夜班费8526元(4个月/年×7年×21.75天/月×14元/天);2007年至2013年入井费25,200元(3600元/年×7年);2008年至2017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共计23,060.12元;2009年至2016年取暖费共计11,5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安监员经费每月100元,计400元;以上合计182,191.79元。2.诉讼费用由滴道区安监局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1月3日,姜岳彬通过事业单位招聘到滴道区安监局任驻矿监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5年,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止,试用期6个月。双方约定工资及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5年,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姜岳彬在滴道区安监局工作过程中,实际领取了岗位工资、入井费、夜班费、双休日补助、绩效工资等相关工资报酬。姜岳彬未申请过带薪休假。2018年1月25日,姜岳彬就下列事项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2009年至2017年带薪休假赔偿金16,713.50元;2.2009年至2013年法定假日、休息日拖欠工资97,492.17元;3.2007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末夜班费8526元;4.2007年至2013年入井费25,200元;5.2008年至2017年第13个月工资23,060.12元。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以申请人仲裁请求不属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18]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姜岳彬于2018年2月8日,对前述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增加2009年至2016年取暖费共计11,5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安监站安监员每月100元经费共4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岳彬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岳彬负担。 姜岳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滴道区安监局负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姜岳彬在本案诉讼前提出的仲裁申请中不包括工资标准、高寒补贴、科员经费、取暖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姜岳彬上述主张事项属于仲裁前置事项,不予审理。关于姜岳彬主张的法定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夜班费、入井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姜岳彬未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滴道区安监局掌握其加班事实的证据,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姜岳彬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姜岳彬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职权范围,且姜岳彬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姜岳彬主张的十三个月工资的问题。在姜岳彬工作期间,双方均认可滴道区安监局曾发放过两次十三个月工资,其后均未发放,故姜岳彬主张的十三个月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岳彬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期间,姜岳彬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滴道区应急局滴应急发[2020]38号文件。意在证明,按该文件规定,姜岳彬每年都享有季度奖和年终奖。滴道区应急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文件实施后,姜岳彬相应劳动待遇都已落实。本院认证认为,因该证据待证事实不属于姜岳彬诉讼请求范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滴道区应急局对该证据关联性有异议,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姜岳彬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关于本案争议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确定案由为人事争议正确。关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人事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姜岳彬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诉请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予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以姜岳彬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及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8)黑03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宏宇 审 判 员 罗林成 审 判 员 冯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 琪 书 记 员 高 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