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付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龙毅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付庚与被告龙毅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付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程尾款118500元,还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这三年多的所欠尾款利息,然后解出劳务合同。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将龙里县谷脚镇观音山老街佛教文化综合体的挡土墙劳务承包给原告为首的劳务施工人员,施工至2018年2月7日(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二),因到年底暂停施工,根据施工单位人员现场测量为4800立方米左右,以为过年以后还会接着施工,没有彻底结算清楚,就暂时以4800立方米为量,支付原告及做工人员进度款二十二万元,承诺剩余尾款年后继续施工期间再支付清楚。年后,因业主开发商手续不齐全、资金不足,导致工程停工。几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被告均称不清楚复工时间,要求结算,被告称需待承建方与业方审计的挡土墙方量才能结算。审计拖了几个月后,被告称已进行审计,可能要复工后才能结清尾款,导致拖到原告起诉前。被告又称业主方与建设方未结算清楚,建设方与被告也未结算清楚。原告到施工现场看,还是没有复工迹象,只能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提交的《挡土墙砌筑劳务合同》中,被告龙毅源的签字位于“委托代理人”一栏,原告目前所提供证据无法印证该《挡土墙砌筑劳务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是被告。因此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付庚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贤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家华 书 记 员 黄开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