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鄢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住所地:鄢陵县梅里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该局副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庄与被告鄢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建庄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自1979年1月至1983年12月与被告的下属单位原河南省许昌姚花春酒厂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从1978年12月在河南省许昌姚花春酒厂上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鄢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表格中,将我1979年1月至1983年12月期间的工龄扣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张建庄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鄢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表格中,将其1979年1月至1983年12月期间的工龄扣减。张建庄的相应工龄是否应当扣减,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事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建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