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彦生、陈生光: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4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生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4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亚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周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