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初中文化,原东丰县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捕前住吉林省通化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丁德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吉04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丁德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吉04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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