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朱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豫03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9615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5月14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朱桂香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桂香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证券信息。3、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4、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5、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信息。6、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彤彬 审判员 田振国 审判员 许丽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