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非,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香城大道一段115、117号。
负责人:周吉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秀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4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秀平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谭秀平作出了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上诉人谭秀平于本案第一次开庭或接待后五日内补缴上诉费,但上诉人谭秀平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谭秀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李亚莉
审判员 朱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盘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