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泽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付婷婷、张华英,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李竹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付婷婷、张华英,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宋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王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李泽政、李竹梅申请执行宋欣、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生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6310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宋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泽政、李竹梅偿还垫付的车款80000元利息;若被执行人宋欣不能偿还垫付车款8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泽政、李竹梅有权以被执行人王彪抵押的位于昆明市金江小区8号地块独商7幢1-2层商铺8-32室的商铺(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执行人王彪承担了上述担保责任,有权向被执行人宋欣追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李泽政、李竹梅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项人民币171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王彪已履行其法律义务。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