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前曹公路227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荣、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
法定代表人卢云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86元,合计人民币2968元,由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学军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亚
书记员徐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