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武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龙海。
被执行人:李勇军,男,汉,陕西洋县人。被执行人:武宝丽,女,汉族,陕西洋县人。被执行人:李小伟,男,汉族,陕西洋县人。被执行人:任建芳,女,汉族,陕西洋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勇军、武宝丽、李小伟、任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小伟银行账户存款8504.72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宝丽银行账户存款1980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勇军网络账户资金6494.28元,以上款项合计16979元。其中16879元已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领取,剩余1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现已缴纳。对余款因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自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