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负责人:刘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占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利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大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革、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29日,异议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对本院作出的,以57,168,054.40元作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8,06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属物和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称,请求立即停止对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安市锦华街的48,06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属物和房屋的拍卖,重新确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为57,168,054.40元,流拍后,贵院拟于2021年3月31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仍为57,168,054.40元,没有任何降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次拍卖不能不降价。如果第二次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相同,则失去了二次拍卖的意义,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此种做法不但没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反而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议庭确定起拍价时,应根据市场价值综合确定,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此确定起拍价,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法院有意偏袒被执行人利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2020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0)吉08执33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在大安市锦华街的48,06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和房屋。

2、拍卖上述土地及附属物和房屋,以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白守评字(2020)F006-1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2020)F006-2号《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报告》、白守评字(2020)F006-3号《地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总价71,460,068.00元下降20%,即57,168,054.40元作为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并于2021年1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

3、2021年3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57,168,054.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公开处置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为0-20%之间。故本院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在合法的降价幅度期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异议请求,维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57,168,054.40元作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在大安市锦华街的48,06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和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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