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永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照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永明与刘照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长期和解履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