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凤,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五路南206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徐本言。

被告:徐本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建与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汝言机械公司)、徐本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汝言机械公司、徐本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春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共计6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徐本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至12月,原、被告多次发生模具买卖业务,截止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徐本言为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辩称 汝言机械公司、徐本言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2017年,被告汝言机械公司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模具,仅偿还部分货款,现尚欠原告货款65000元未付,提供徐本言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王春建现金陆万伍仟元正(65000.00元)欠款人徐本言2020年1月21日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

汝言机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徐本言系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汝言机械公司购买原告的模具,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本言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汝言机械公司理应偿付原告货款65000元。被告徐本言系被告汝言机械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被告徐本言应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本言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王春建货款65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均由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本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鞠艺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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