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赖启龙。

审理经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河紫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启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梅中法刑执字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14刑更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月27日作出(2019)粤14刑更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赖启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赖启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启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启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改造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启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梢欢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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