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PUT229J,住所地:永州市道县爱莲广场A区5栋5号。

法定代表人:田小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河汐,湖南人和(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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