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王桂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宁与被申请人王桂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张宁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桂子位于任丘市,保全金额85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桂子位于任丘市,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张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