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少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宋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少友与被执行人宋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6150元,案件受理费1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2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1年4月2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2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4月16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2021年7月16日委托睢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信息 五、2021年4月16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7月16日委托睢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2021年7月31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 七、2021年7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21年7月3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静 审判员 王金磊 审判员 翟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