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卢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忠县一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842758599。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卢光明与被申请人忠县一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1163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案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金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