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笑丰、方欢,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饶钦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卢江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江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卢江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