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陈明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生与被执行人陈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陈明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陈明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陈明坤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陈明坤拘留十五日。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一儒 审判员 朱伟才 审判员 朱小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舒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