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兰秀,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郑孟定,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兰秀诉被告郑孟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兰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孟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兰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5000元;2、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郭兰秀在被告郑孟定所领的建筑队里干活,其中被告所欠原告工资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郑孟定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兰秀曾为被告郑孟定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郑孟定欠原告郭兰秀工资款5000元。被告郑孟定于2020年6月12日为原告郭兰秀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2020年6月12日,欠条,今欠到郭兰秀5000元,欠款人:郑孟定”。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郭兰秀为被告郑孟定提供劳务,被告应予支付原告工资款,现原告诉请被告郑孟定支付工资款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可以证实,对原告该项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孟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应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孟定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郭兰秀工资款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孟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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