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翟刚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司马义·苏来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翟刚金与司马义·苏来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