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姬彬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胡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姬彬彬申请执行胡文学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文学名下财付通存款和公积金存款,现因法院划拨被执行人胡文学名下公积金存款履行(2018)豫0403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姬彬彬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胡文学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文学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