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楼金清,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方蔷薇,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浦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楼金清与方蔷薇(2020)浙0726执44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6民初568号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楼金清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方蔷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6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辩称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蔷薇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蔷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方蔷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方蔷薇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楼金清,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方蔷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浙0726执4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王 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杨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