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北京汇讼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汇讼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彭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审理经过原告王丹与被告彭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丹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高 磊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任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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