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89号。 负责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闫某,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彭某,住银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69066元,申请执行费9091元。在执行过程中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闫某、彭某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33号不动产拍卖、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最终流拍价773084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彭某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郜金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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