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慧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田昆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睢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教回族区。 被执行人:赵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睢县,现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慧芳与被执行人田昆鹏、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慧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田昆鹏、赵春霞给付执行款276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田昆鹏、赵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田昆鹏、赵春霞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房产、不动产、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田昆鹏、赵春霞的房产信息、不动产信息,田昆鹏、赵春霞名下房产(不动产)已经被睢县人民法院及虞城县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本案申请人可以向首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田昆鹏名下车辆我院通过郑州市车管所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 3、本院已依法向田昆鹏、赵春霞发布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已将田昆鹏、赵春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慧芳,申请人李慧芳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田昆鹏、赵春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田昆鹏、赵春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芳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田昆鹏、赵春霞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慧芳发现被执行人田昆鹏、赵春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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