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艺博(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嘉峪关路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永徽路*号*栋*层*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南京路与光明路交汇处绥来驿城销售中心,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军垦新村6小区15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62055197N。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艺博与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借款及违约金517.6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王晓军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74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464元;王晓军、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803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8011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夫才 审 判 员 吴 军 审 判 员 魏生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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