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山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监事。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山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一案,随案移送涉案汽车10辆,依法应予拍卖,以价款充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随案移送的车牌号晋AK6712别克牌汽车、晋A360UK五十铃牌汽车、晋AN523V东风汽车、晋A607W3福特牌汽车、晋J37532金龙牌汽车、晋J63236金龙牌汽车、晋A51333雷克萨斯牌汽车、京N5G333奥迪汽车、京NG5559奔驰牌汽车、京NKL900奔驰牌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