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308870010Q,住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猴场镇猴场村田坝。
法定代表人:张俊德,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黔0425执515号胡金成与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候冬香于2021年2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候冬香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20)黔0425执515号裁定书,解封本院在执行中所查封的2套门市。事实和理由:异议申请人候冬香于2018年10月4日与被执行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33万元的价款,购买了被执行人的2套门市房(猴场镇佳河新苑第1幢正1楼第11号、12号门市)。被执行人已将房屋交付给异议申请人侯冬香,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1月19日,因胡金成与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执5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紫云县,其中包含了候冬香已购买的两套门市房。上述房产是执行异议人候冬香合法的个人资产,人民法院不应查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胡金成未提出任何意见。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扩大会议,将公司的部分门市房分配给了原股东熊志林,并由熊志林的配偶万芳继承。2018年10月4日,2018年10月4日,万建明、熊豪(为万芳的哥哥及儿子)与候冬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人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将猴场镇佳河新苑第1幢正1楼第11、12号门市房出售给候冬香,候冬香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共计28万元,约定余款5万元在房产证办理后付清,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20年10月13日,胡金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黔042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2020年10月13日,本院执行局作出(2020)黔0425执5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87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7日,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反馈,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猴场镇猴场村拥有一块城镇住宅用地,产权号为黔(2020)紫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319号。2021年1月15日,胡金成提交《关于请求查封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猴场佳河新苑商住房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六套房产(猴场镇佳河新苑1号楼负1楼10号、正1楼4号、正1楼11号、正1楼12号、2号楼负1楼16号、负1楼17号门市)予以查封,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同意胡金成意见,并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办理房产证和产权转移进户。2021年1月19日,本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上述6套房产。2021年2月25日,案外人候冬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扩大会议,将涉案门市房分配给了原股东熊志林,此为公司内部行为,只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且该决定仅为股东会议上作出,未对房屋产权转移作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门市未进行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仍为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异议申请人候冬香虽与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支付全部价款,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故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异议人候冬香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书的内容,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