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勤县城关微利商行,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南大街。
经营者:李玉花。
被告: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民勤县城关微利商行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民勤县城关微利商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城关微利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城关微利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