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振德,男,汉族,住娄烦县。
被审请人(原审被告):娄烦县盖家庄乡万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烦县盖家庄乡万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珍,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振德因与被申请人娄烦县盖家庄乡万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一案,不服本院(2017)晋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振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核;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