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礼,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冯才,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礼与被告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礼、被告冯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钟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67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属,2012年5月份被告因生活需向原告分两次借款5.5万元。到2019年3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本金和利息共计116775元。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并承诺尽快还款,现该款经催要至今没有还款。

被告辩称

冯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钱是赌博时借的,原告拿来3万元放到我这拿高利的,当晚我又给原告送过去2000元说是利息,送过去之后原告又拿了点钱,说把这些也放出去,当天晚上放出去之后,楼街分局来抓赌,人就都跑了,钱也归拢不回来了。 庭审过程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2012年5月23日、2012年5月25日)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两次共55000元,提供欠据(2019年3月14日)原件一份,证明本利合计的总条。被告冯才质证认为其不认识字,不知道写的什么。被告出具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后,原告还给被告的收条,欠据复印件一张(2014年9月7日),证明当时把人找来算的账,因为太多,大家都不干。原告质证没有意见,因为有诉讼时效所以重新打的条,重新打条时把原件给了被告,被告不是用钱抽的条。应该注意的是被告出具的欠据复印件一张(2014年9月7日)与原告在起诉时提交法院的欠条复印件一致,其内容显示的欠款数额与原告提供的欠据(2019年3月14日)原件数额一致,符合原告所述的为了避免诉讼时效,重新打条。但是结合原告陈述的借款本金55000元,在2014年9月7日就计算出了本息合计116775元,数额畸高,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规则,不符合原告所述的口头1.5分的月利息计算方式,原告在本院的追问下,拒不回答该数额的事实经过及计算方式,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规则,不符合常理,违反逻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内容涂改,没有相关当事人签字,内容与证明事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当庭承认向原告借款25000元,一直没有偿还。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5日,被告冯才从原告钟礼处借款25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尚欠原告2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25000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钟礼借款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已减半),由原告钟礼负担1105元,被告冯才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俊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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