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闫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秋生与闫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104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晓强名下住房公积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