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立宇(又名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诚,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高立宇与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21)皖1324民初5120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高立宇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立宇因与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解除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