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建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张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金建云与张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云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公安还在侦查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建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全额退还原告金建云。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金建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