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谭文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屹诉被告谭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文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谭文凯归还原告袁屹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谭文凯支付原告袁屹利息930,000元(按月息5厘计算,从2013年8月1日计算到2021年元月1日止,顺延照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谭文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谭文凯因开办铁粉厂要购买铁矿原材料及添置机械设备需流动资金周转,通过梁佳找到原告袁屹借款,袁屹遂找到其妻子的姐姐王亚军帮忙,2013年5月31日,王亚军代袁屹通过农业银行转账2,000,000元给被告谭文凯,谭文凯当天向袁屹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屹贰佰万圆整(2000000),借期3个月,借款人谭文凯,2013.5.31。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文凯没有归还原告袁屹的200万元借款。2013年10月份,原告和其妻子的姐姐王亚军等人找到被告谭文凯和梁佳,要求被告谭文凯还款,谭文凯表示答应11月份还。自2013年12月4日之后,被告手机停机了,被告公司及铁矿厂物品都搬走了,原告袁屹多方找寻谭文凯要求还钱,但再未见到谭文凯。直至2017年年底,被告谭文凯打了一个电话给原告父亲说:“我还有300多万元在刘忠那里,等处理完事就还给姑父你”,此后被告毫无音信亦没有还款。从此原告及原告父亲袁友德、妻子的姐姐王亚军等人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都多次一起到被告老家邵东仙槎桥巴石村及被告常住地仙槎桥镇金城路23号住房,去找被告,被告均不在家。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文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缺席判决。被告谭文凯向袁屹借款,并于2013年5月31日向袁屹出具借条,被告谭文凯与袁屹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谭文凯未依照借款约定按期还款,原告袁屹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谭文凯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袁屹主张利息按月息5厘,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到2021年元月1日止,顺延照计,本院认为,关于利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谭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袁屹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谭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袁屹利息(自2013年9月1日开始,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000,000元为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袁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0元,由被告谭文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煜
书记员唐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