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曹延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春雨与被告曹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