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振兴街72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萍,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仓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隋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彤 书 记 员 崔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