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新支行,住所地铜山区。
诉讼代表人:吴学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恒信酱醋厂,住所地徐州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恒信酱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5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2020)苏0312执40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恒信酱醋厂所有的位于其厂内的27套机器设备(详见明细表),上述机器设备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确认上述机器设备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70200元,并同意进行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应依法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徐州恒信酱醋厂所有的位于其厂内的27套机器设备(详见明细表)。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