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张培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审理经过
王军与张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823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培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培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培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培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予以限额冻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