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玉霞,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